[分享]土地已移轉,為何還收到「這個東西」

2021/07/05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係按年度核課,徵收所屬期間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並以8月31日為納稅基準日,即以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全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全年度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是在8月31日前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新所有權人持有期間雖不滿1年,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之全年度地價稅;但如果是在9月1日以後才辦竣移轉登記,則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之全年度地價稅,所以原所有權人還是會收到該筆土地的地價稅單。
 
至於土地移轉,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該年度地價稅由誰繳納,係屬當事人間私權約定,不能以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稅捐機關仍需以納稅基準日當日(即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記載之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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